本會章程 Charter
社團法人中華本土社會科學會
章程
107.11.03 會員大會通過
108.11.09 會員大會通過
109.11.07 會員大會通過
112.11.05 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8年1月台內團字第1070085899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本土社會科學會(英譯:Chinese Indigenous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CISSA,中文簡稱思源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本土社會科學、期許世界各國學術研究工作能基於自身文化脈絡來發展本土社會科學,並展開溝通與交流,發展全球本土社會科學。由華人社會科學之實驗場域出發,以發揮引領作用,特別著重華人本土社會科學的理論架構與在地實踐,關注如何根據華人社會的實況以研究與推動相應的自主學術,並向社會大眾和國際社群介紹最新之學術成果,進而將華人本土社會科學的發展經驗分享給其他希望發展本土社會科學的國家,共謀理論與實踐,裨益全球本土社會科學的永續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會址與分支機構的地址設置與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一、研究本土社會科學的理論架構。
二、深化本土社會科學的在地實踐。
三、獎勵本土社會科學的學術發展。
四、舉辦本土社會科學的學術活動。
五、編印本土社會科學的學術期刊。
六、面向全球來推廣本土社會科學。
第 六 條
本會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7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個人會員。
(一)在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擔任人文社會科學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二)在國內外大學獲得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博士學位。
(三)雖不具上開資格,經本會常務理事3人共同具名推薦者。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前項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捐款3萬元,為永久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碩博士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學生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人文社會科學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具有對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發展卓越貢獻資格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其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六、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七、名譽會員
有意加入本學會的非中華民國國籍者,比照終身會員繳費新台幣三萬元(含)以上者,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成為名譽會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內政部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榮譽會員不需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與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給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給予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連續累計三年未繳年費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與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落實。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制訂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與事業費暨會員捐款的數額與辦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與報告暨預算與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的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的處分。
七、議決本會的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與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項重大事項的範圍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與監事時,依照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或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審核與通過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二、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的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的計畫與報告暨預算與決算。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其他應執行的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相互選舉,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各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的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則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
理事長、副理事長與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的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的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負責綜監會務事宜,常務監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與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的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與監事的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的時間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與監事有下列任一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已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2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為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得設法律顧問1人,由理事長遴選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另設執行秘書1人,秘書若干名,協助處理有關行政事宜,執行秘書一職暨秘書一職斟支工作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專業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各工作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組織發展工作委員會:掌理會員徵求登記,各分(支)會之建立及組織發展。掌理年輕學者(含碩博士生)之獎勵與協助其本土社會科學研究與生涯發展 。
二、研究推廣工作委員會:掌理本土社會科學有關資料之搜集研究,網路設計與維修等事項。
三、學術活動工作委員會:掌理各項會員進修、年會等學術事項。
四、公共關係工作委員會:掌理有關機構之業務聯繫,並聯絡有關機構及本土社會科學工作之人士,及一般公共關係之推展。
五、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掌理有關國際暨兩岸學術推廣與交流之活動。
六、出版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會出版事項。
七、總務工作委員會:掌理文書、庶務、經費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專業委員會來推動專業學術研究工作,並各設主委1人,其組織細則另訂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榮譽理事長、輔導理事長、榮譽理事與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前項人員不具理事、監事職權,但得受邀列席理事會提供建言。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年得就本土社會科學領域有卓越學術貢獻表現與終身成就之學者,授予「思源學者」之終身榮銜;並得就本土社會科學領域有傑出研究表現之本會會員,授予「會士」之終身榮銜,相關遴選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的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
本會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的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的制訂與變更。
二、會員(含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與監事的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的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書面通知,會議的決議,各以理事與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的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與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與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其理事會與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團體會員:新台幣9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新台幣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3000元;學生會員:新台幣1000元;永久會員:捐款新台幣30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9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與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交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的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